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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不得牟利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相關情況。根據該司法解釋,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不得通過訴訟違法收受財物。

    《解釋》介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三種類型,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目的是使依法運行并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56.9萬,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根據調查推算,大體上700多個,也就是1/10。這些組織基本分布在比如野生動、植物保護、水資源保護、濕地保護、江河湖泊海洋保護、沙漠化治理、環境污染治理、節能和清潔能源治理等等方面。比如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青海省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北京市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協會等。

    記者看到,根據《解釋》第34條,社會組織有通過訴訟違法收受財物等牟取經濟利益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收繳其非法所得、予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由其依法處理。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民政部門將做好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社會組織是否符合條件,人民法院來征求意見的時候,民政部門有義務提供相應的信息。對少數通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牟利的社會組織,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民政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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