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862qo"></strike>
<del id="862qo"><button id="862qo"></button></del>
  • <dfn id="862qo"></dfn>
  • 首頁 > 城市 > 廣東 > 正文

    廣州國有歷史建筑可出讓出租 破壞最高罰50萬

    廣州國有歷史建筑可出讓出租 破壞最高罰50萬

    金陵臺和妙高臺兩幢民國歷史建筑已成廢墟。圖為當時拆除現場。(資料圖)

    廣州國有歷史建筑可出讓出租 破壞最高罰50萬

    拆除前的詩書街69號之一。(資料圖)

    廣州國有歷史建筑可出讓出租 破壞最高罰50萬

    東濠涌博物館也被列入《條例》中的保護名錄。(資料圖)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下一步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近日,《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在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中獲得通過。昨日,審議通過的《條例》原文首度公布。新快報記者從該條例的牽頭起草部門市國土規劃委獲悉,《條例》亮點較多,將處罰上限提至50萬元;明確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力度,政府補貼不低于20%。

    記者獲悉,廣州市現行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于1999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16年來,廣州的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發生巨大變化,也不斷出現破壞歷史建筑的事件。

    繼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規章《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2014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以來,《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成為歷史建筑保護的第三道“尚方寶劍”。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目前共七章七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據了解,下一步該條例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具體施行時間待審議后公布。

    【保護】

    未經普查 不得征收房屋

    在《條例》中,明確建立保護名錄。第二條規定廣州市名城保護對象,比2008年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增加了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等;第十一條規定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的制度,以加強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首次設置源頭保護,建立普查前置程序。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第五十條規定在房屋征收前均要全面核實地塊內文化遺產普查情況,對于普查結論超過五年的,還需進行補充調查,未完成普查或調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從源頭控制城鄉建設項目對保護對象的誤拆。

    此前一直被廣泛關注的“預保護機制”被寫入《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預先保護對象實施預先保護的程序和要求,由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即派員到現場開展日常巡查和保護;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預先保護通知后,預先保護期間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修繕】

    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

    補助不低于兩成

    為了保證歷史文化保護片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能夠維持歷史風貌,防止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參考上海、天津等城市的經驗,第四十條規定房屋部門應當對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編制修繕圖則,明確修繕的具體要求,并對其進行修繕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規定保護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監管制度,并針對房屋安全狀況啟動危房治理、緊急排險等措施;第四十二條設立了歷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拆除審查制度。

    片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先經批準,方可拆除。為了保證歷史建筑“不能倒”,并且“維護好”,第四十五條明確對歷史建筑應建立結構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繕計劃,并根據年度修繕計劃通知保護責任人進行修繕。第四十六條規定歷史建筑修繕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修繕圖則的要求。

    修繕前,保護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區房屋部門提出修繕技術咨詢,區房屋部門應當免費提供咨詢服務,并指導保護責任人如何修繕及辦理有關手續。第四十七條規定,非國有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按照技術規范、質量標準、修繕圖則和修繕設計、施工方案等要求進行修繕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申請補助,政府補助的費用不低于修繕費用的百分之二十。

    【利用】

    國有歷史建筑

    可出讓出租

    在歷史建筑的保護方面,市國土規劃委表示,鼓勵合理利用。第五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減免國有歷史建筑的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筑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筑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條例》鼓勵社會資本和個人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非國有歷史建筑進行保護利用,并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對國有歷史建筑進行合理利用。此外,明確政府對非國有歷史建筑的優先收購。

    在審批程序上,《條例》也進行了簡化。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歷史建筑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可以對歷史建筑進行多種功能使用;歷史建筑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無需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并規定,不增加歷史建筑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不擴大其基底面積、不改變其四至關系或者不改變外立面的,無需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歷史建筑進行日常保養或者進行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等輕微修繕,無需經批準。

    【處罰】

    最高可罰款

    50萬元

    在法律責任中,《條例》的處罰力度也有所提高。第六十八條明確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保護責任對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執法機關將責令限期履行保護責任;逾期不履行的,執法機關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履行修繕義務,對建筑物、構筑物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執法機關將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執法機關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的最嚴厲處罰,出現在第七十六條。該條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新快報記者 周雯 通訊員 穗規宣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 微笑
    • 流汗
    • 難過
    • 羨慕
    • 憤怒
    • 流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