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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賣學位被判刑,這是堂生動的普法課

    近日,福建廈門。據海滄區法院,一小學教師熊某謊稱可以“賣學位”,騙取學生家長錢財11萬余元。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人民幣二萬元。(9月6日 澎湃新聞)

    利用教師身份,以幫助別人孩子入學為由騙人錢財的詐騙案已經發生過多起。2014年8月,廣西桂林一退休幼兒園教師梁某因謊稱能幫助新生進入指定幼兒園,詐騙學生家長贊助費、入園費等8000余元,拿到錢后用于歸還高利貸,被廣西桂林市疊彩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批準逮捕;2017年4月,福建泉州一小學女教師楊某琳因謊稱能幫人家搞定入學事宜,詐騙他人錢財134235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退賠所詐騙的全部錢款。

    本案中,福建廈門某小學教師熊某,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間利用其小學教師的身份,謊稱可以幫助家長讓孩子到自己任教的某小學就學。熊某在明知學校沒有計劃外招生的情況下,仍回復家長“學籍辦下來了”,先后向6名學生家長虛假承諾,能夠幫助其子女到某小學就讀,并捏造“好處費、學費、午托費”等費用名目,通過微信轉賬、收取現金方式,向學生家長收取詐騙款共110800元,熊某將所騙錢款用于償還高利貸、信用卡債及個人消費。

    毫無疑問,熊某以教師身份為掩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的補充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熊某等教師以“賣學位”或幫人孩子入學騙取他人錢財,最終滑向犯罪的深淵,其遭遇并不值得同情。

    小學教師“賣學位”被判刑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教師作為公職人員,本應為人師表,模范遵守法律法規,但熊某等人卻因一時貪念,打起歪主意騙人錢財。但是紙終究包不住火,瞞得了初一,瞞不了十五,真相敗露后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這也給社會公眾提了個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誰,一旦踩踏法律紅線,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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