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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2.8萬鋼琴從廣東托運至甘肅,業(yè)主收貨3年后起訴物流公司損壞鋼琴索賠被駁回

    價值2.8萬鋼琴從廣東托運至甘肅,業(yè)主收貨3年后起訴物流公司損壞鋼琴索賠被駁回

    一架價值2.8萬余元的鋼琴,交由物流公司從廣東托運至甘肅,業(yè)主簽收并支付托運等費用,3年后業(yè)主提起訴訟,稱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將鋼琴損壞,要求對方賠償。

    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業(yè)主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鋼琴的損壞系物流公司不當運輸行為導致,且未提交自接收鋼琴后就損害賠償問題與物流公司進行協(xié)商的相關證據(jù)。反之,在收貨時已支付運費及保管費,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業(yè)主已完成對鋼琴外觀的驗收,且其于收貨當日及短期內并未主張賠償損失,卻遲至三年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亦于常理不符。

    法院一審駁回業(yè)主的訴訟請求,業(yè)主不服提起上訴。10月31日,紅星新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

    鋼琴從廣東托運到甘肅

    業(yè)主收貨3年后,起訴物流公司索賠

    馬女士是甘肅天水人。2018年6月底,馬女士與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口頭議定,由該公司將馬女士的一架KAWxx牌鋼琴(型號KV-118)從廣東托運至其位于甘肅天水市的家中。當天,物流工作人員便從馬女士位于廣東的家中將鋼琴搬走。一周后,這架鋼琴被托運至甘肅天水市,物流公司工作人員電話聯(lián)系馬女士,但馬女士當時仍在廣東,物流公司遂將鋼琴寄存。

    2018年7月25日,物流公司工作人員與馬女士聯(lián)系后,將鋼琴搬運至馬女士位于天水市的家中。馬女士支付了2300元的托運費,以及300元的寄存保管費。

    2021年,馬女士向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將鋼琴損壞,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賠償,包括2.88萬元的鋼琴購置款,托運費、懲罰性賠償款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42萬元。

    涉案物流公司辯稱,馬女士沒有證據(jù)證明案涉鋼琴的損壞系物流公司的運輸行為造成,公司無需賠償訴請的各項費用,公司依約完成了運輸合同,沒有違約行為,而馬女士提交的證據(jù)也無法證明鋼琴是在運輸中損壞,鋼琴已由馬女士簽收并支付了尾款,且馬女士當時并未提出任何異議。

    判決:

    無證據(jù)證明鋼琴損壞系不當運輸所致

    遲至3年后起訴與常理不符,駁回!

    秦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委托被告托運鋼琴,并約定運費23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8日將鋼琴運至甘肅天水市秦州區(qū)電話通知原告取貨,但原告仍在廣東且未指定其他收貨人,被告遂將鋼琴寄存并支出寄存費用300元。被告已完成托運義務,原告未及時提貨,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運費2300元及保管費300元,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由被告賠償原告購置鋼琴款2.88萬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鋼琴照片無法確認是否為案涉鋼琴及其受損情況,同時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鋼琴的損壞系被告的不當運輸行為導致。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提交自接收鋼琴后就損害賠償問題與被告進行協(xié)商的相關證據(jù)。反之,在2018年7月原告收貨時已支付運費及保管費,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原告已完成對鋼琴外觀的驗收,且其于收貨當日及短期內并未主張賠償損失,卻遲至三年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亦于常理不符。法院最終未支持馬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馬女士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馬女士上訴稱,他曾于2019年在鋼琴承運地廣東當?shù)靥崞鹪V訟,被口頭告知非當?shù)胤ㄔ汗茌牱秶笠蛞咔槌鲂惺茏?,?022年才在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并非是事發(fā)三年后突發(fā)奇想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案涉鋼琴受損,馬女士未能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案涉鋼琴受損系因物流公司的不當運輸行為導致,此外,馬女士也未提交其與物流公司關于案涉鋼琴損壞進行協(xié)商的相關證據(jù)進行佐證,且其在鋼琴運送至天水后接收了鋼琴并支付了運費及保管費用。

    10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了解獲悉,二審法院日前駁回馬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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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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