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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遭“情敵”挑釁一氣之下跳樓身亡,法院:男子補償50000元,“情敵”補償30000元

    女子遭到男友曖昧對象挑釁,

    從線上爭吵升級到線下動手,

    見男友袖手旁觀,

    一氣之下從窗臺跳下,墜樓身亡。

    女子父母要求百萬賠償,

    法院會怎么判?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女子韋某與被告石某系情侶關系,兩人于2023年4月確立戀愛關系,并與另一對情侶合租。

    戀愛期間,男友石某與另一女子付某在公開的平臺上使用曖昧語言聊天,引發韋某不滿。韋某視付某為情敵,雙方在快手的私信上發生爭吵。

    2023年6月3日上午,付某來出租房看望生病的朋友(即韋某的合租室友)。韋某和石某也在家,付某在出租房內隔著門向韋某挑釁“我現在來了你怎么不敢出來見我”,韋某雖然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和男友發生爭吵。

    當日下午,韋某看到付某坐在沙發上便上前在付某臉上扇了一巴掌,隨后付某和韋某扭打在一起,之后韋某被付某壓倒在地。石某與合租的室友三個人坐在沙發上觀看。韋某和付某扭打分開后,韋某突然起身從陽臺窗戶跳下,最終跳樓身亡。

    本院審理認為

    石某與死者韋某系情侶關系,雙方戀愛期間應相互扶助、相互關心,當韋某被付某壓倒在地時,石某和在場的朋友坐在沙發上觀看,表現出了極其冷漠的態度,當時處于劣勢的韋某內心必然感到十分無助、失望甚至是絕望,這對后來韋某選擇自殺,在情緒上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另,石某在和韋某確立了戀愛關系后,仍然與付某在公開的平臺上使用曖昧語言聊天,這也直接造成了韋某對付某的敵意,從而釀成此次扭打事件,因此,石某在道德情感上是有錯誤的,雖然石某的行為在法律上與韋某自殺身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屬道德調整的范圍,但石某的上述行為與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故本院酌定石某補償原告50,000元。

    付某明知石某在有女朋友的情況下,仍與石某存在曖昧的聊天行為,在道德上就應受到譴責,韋某對付某心生不滿,兩人在公共平臺上吵架互罵。2023年6月3日,當付某來到石某和韋某的出租房后,付某主動向韋某發起挑釁,雖然韋某當場并沒有進行回擊,但顯然已經激怒了韋某。當日下午付某再次來到韋某和石某的出租房時,這在情緒上再一次激怒了韋某,雖然韋某是主動去打付某,但韋某都以失敗告終,因此韋某的死亡與付某之前的聊天、吵架、挑釁以及事故發生時的扭打行為之間存在一定事實上的聯系,故本院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酌定付某適當補償原告30,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石某補償原告50,000元;付某補償原告30,000元。

    男女戀愛期間,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并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男女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

    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善言善語對待周圍的人。

    法條鏈接

    《民法典 》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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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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